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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6 22:12 未知 点击:

经营合同书

品 牌:____________________
品 类:
位 置:
签约编号: 年 号

甲方: ****购物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品牌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认真商讨修改后,就经营场地使用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 年 月 日在 ****购物中心 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标的物
1.1 甲方同意将 内 层 号商铺出租给乙方经营 共 个品牌,商铺套内面积 平方米。经营场地的详细位置、尺寸见附件一。
1.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经营区域私自进行出租、出借、转让。
第二章 场地使用期限
2.1 除非甲乙双方按第十二章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使用该场所经营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 在本合同期满后,除非甲方将该约定区域改变经营用途或收回自用,否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该场地的优先继续经营使用权,合作条件由双方另行通过友好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制订。
第三章 场地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3.1 场地使用费按下列第 种方式进行结算,并遵守该方式的有关条款。
①乙方按照 元/天/平方米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
②乙方按照 元/天/平方米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营业额部分按照 %向甲方支付收益。
③ 乙方按照 (月/季/半年/年)度场地使用费为 元(大写: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
④乙方按照该经营场所实现的含税营业额的 %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年保底营业额为人民币 元,若未达到的,按保底营业额支付收益;营业额超过保底的部分,甲方按 %再提取收益。
⑤乙方按照 元/天/平方米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年保底营业额为 元(大写: ),营业额超保底部分甲方按照 %再提取收益。
⑥乙方按照 元/天/平方米或当月营业额的 %,两者取其高收取月度场地使用费。
⑦乙方按照以下条件向甲方交纳场地使用费:
第一年按照 元/天/平方米;第二年按照 元/天/平方米;
第三年按照 元/天/平方米;第四年按照 元/天/平方米;
第五年按照 元/天/平方米。
以上场地费每 (月/季/半年/年)交纳一次。
⑧乙方按照如下固定月度场地费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如乙方月度营业额超出保底营业额时,按照当期实际营业额的 %向甲方支付场地费,不再执行月度固定场地费。
 



⑨ 双方商定的其他合作条款:


3.2 场地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乙方可以现金或支票方式支付。合同期内每 (月/季/半年/年)预交一次场地费。
采用上述第②种、第④种、第⑤种、第⑥种、第⑧种方式交纳场地使用费的,乙方经营货款由甲方统一代收,场地使用费由甲方从乙方货款中直接扣除。
3.3 场地使用费的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支付首期场地使用费,以后每期结束前15天交付下期场地使用费。
3.4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 元整,开业后自动转为经营保证金,经营保证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3.4.1因乙方使用不当而造成的租赁场地、设备损坏的赔偿费;
3.4.2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赔偿费(含质量问题投诉等);
3.4.3因乙方违约而应当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
3.4.4乙方所欠甲方的场地费;
3.4.5乙方应付未付甲方的其他费用。
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起90日内,如无前款规定情形甲方应将保证金无息全额退还乙方;如保证金不足以抵偿前款规定情形发生时乙方应支付的费用,乙方应以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等方式支付剩余费用。
3.5 为保证双方的共同发展,甲方举办的各种促销活动(包括展览、展示、抽奖、表演及赠品等),乙方应全力配合,如涉及乙方经费开支,甲方应事前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另行协商。
3.6 乙方如因营业需要使用甲方包装袋、销货单据、标价签及POP等的,乙方按甲方提报的成本价向甲方支付费用;政府相应职能部门征收的费用(如:质检费等)由乙方承担,但可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按照甲方的通知交纳。
3.7合同期内,若国家统计部门统计的物价变动指数超过10%时,甲方可以根据该变动变更场地使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
3.8其他:

第四章 经营场地使用权的交付
4.1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已具备9.5所述之经营场地技术条件的完整经营场地;交付经营场地时,双方应派代表到现场检查经营场地移交情况并签订商铺/场地交付确认书(详见附件二)。
4.2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通知的进场营业时间进场营业,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前做好营业前准备,具体时间由甲方通知。
4.3 如乙方未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进场营业或因乙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4.4 乙方所经营的商品应当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销售该商品所必需的各类证照、许可或登记证明。合同签约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类证照包括但不限于:
□营业证照 □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生产许可证
□商标注册证明 □商品质检报告
□卫生检测报告 □进口类检测报告
□电器质量测试报告、合格证 □“3C”认证标证
□法人委托经营授权书 □身份证
□专利产品的专利证书、交费收据及当地专利局的专利检测证明
□其他证件
4.5 合同期内,乙方经营所使用的甲方经营场地,若涉及资产抵押担保等事项,需要乙方进行配合时,乙方应全力配合。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五章 费用及税收
5.1 合同期间,乙方使用该场所经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通讯、维修等费用以及因经营而产生的相关税费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5.2 水、电、暖、通讯等费用,按乙方独立安装的水、电表度数和政府规定标准计算;乙方在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合法收据后三天内:
□按月支付给甲方由甲方向当地的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缴纳。
□由乙方自行向当地的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缴纳。
第六章 经营管理
6.1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商场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购物中心管理公约》(详见附件三)规定的全部内容。以上文件作为本经营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甲方同意乙方使用本合同约定的经营场地用于经营,经营品类为 ;经营的品牌确认为: ,共计 个品牌。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品种、品牌,也不得在规定的品种、品牌之外擅自添加其他品种、品牌的商品或服务。
合同期内,乙方需变更品种、品牌的,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并加录至本合同之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经营。在原有品种、品牌基础上添加品种、品牌,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并支付一定添加费。擅自变更、添加品种、品牌的,按单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6.3 乙方所经营的商品应当具有依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销售该商品所必需的各类证照、许可或登记证明。若乙方违反上述规定,提供虚假证件或未及时将事项变更通知甲方,一经核准落实,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款项中直接扣除。若虚假证件或事项的变更导致乙方丧失法定的经营资格或有损甲方的商誉或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乙方后立即生效,同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6.4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乙方拒不改正或改正无效的,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位置进行调整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对乙方经营位置进行调整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后立即生效,但是甲方在通知中应当给予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6.4.1 乙方负责经营的场所内货品存货量严重不足,影响甲方整体形象;
6.4.2 乙方负责经营的场所内货品品种规格不全、断码严重,影响销售,并因此影响甲方利益的;
6.4.3 乙方负责经营的场所内员工数量不足、影响正常营业秩序;
6.5 经营保护:
本合同有效期内:
6.5.1 乙方承诺在 范围内,上述品牌在 项目独家经营,未经甲方同意不再在以上范围内开设第二家店铺。
6.5.2 乙方承诺在甲方新拓展的商业项目中,乙方将全力配合甲方开设店铺。
6.5.3 其他情况:
上述承诺为本合同第三章场地使用费条款的前提,如乙方违反上述承诺,甲方有权变更本合同第三章规定的场地使用费条款,变更方式原则上为在第三章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
6.6 经营过程中的收银、结算及价格管理:
6.6.1 根据经营需要乙方采用下列 种收银方式:
A、乙方独立收银。需按甲方财务规定时间向甲方提供当天、当月、当年销售数据。
B、甲方对乙方的销售款进行代收银服务。
由甲方代收的货款,每30天结转返还乙方一次,即上月1日至当月30或31日的货款,在次月1日至5日前对帐,于次月10日起支付货款。如所规定的结算日的最后一天为国家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时结算时间相应顺延。
6.6.2 甲方向乙方所支付的货款以电汇、汇票或转帐支票的方式支付,因付款而产生的手续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直接从应付乙方货款中扣除或由乙方以现金方式在甲方办理汇款前交至甲方财务。
6.6.3 双方约定由甲方统一代收款的,乙方必须到甲方指定收银台交款。不得私自收款、擅自变更售价、拒开、漏开或短开收银单据。
双方约定由乙方自行收款的,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售价及拒开、漏开或短开收银单据。
6.6.4 乙方保证在****购物中心内销售的商品价格,有全国统一零售价的按该统一零售价销售;无全国统一零售价的,由甲方协定价格出售,并且在同一时期内,不高于在省内其他商场相同品牌商品的价格。乙方自行或在山东省内其他商场进行降价等促销活动时,乙方在甲方销售的商品也应比照办理。
6.6.5 除有特殊规定外,经甲方上属集团公司统一发行的贵宾卡、会员卡等,乙方应全力配合接收使用,并按甲方规定给予优惠,该优惠之折扣和会员积分返还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自行发行的贵宾卡、会员卡等,仅限乙方所属营业项目使用。该卡涉及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七章 商铺装修
为协调商场的整体布局,双方同意按下列规定对乙方的商铺进行装修,并遵守本合同中的相应规定:
7.1 乙方自行装修商铺。
7.2 乙方装修前应当将其设计的彩色效果图、电路图、配电系统图、货柜制作图、平面图报甲方,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与摆设。
7.3 乙方装修之前,需与甲方签订《装修施工协议书》(详见附件四),并按该协议及《管理公约》(若有)的相关要求装修施工。
7.4 装修期间乙方应责成施工单位接受甲方的监督及管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单位在装修过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行为有危险或安全隐患时,甲方有权制止其装修行为直到安全隐患得到解决。
7.5 装修期间如因乙方或其施工单位的行为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财产、人身的损害时,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6 装修期间乙方自行承担水、电费等相关费用,按甲方交费标准进行缴纳。
7.7 装修完毕,经甲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始营业。
第八章 人员管理
8.1 乙方经营所需人员由乙方自行聘用,由乙方与其员工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乙方未按国家规定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因该员工引发的劳动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乙方经营所需人员的聘用工资应不低于签署劳动合同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8.2 乙方同意并保证乙方员工遵守统一的营业纪律及服务质量管理规定,乙方委托甲方对乙方的员工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培训。
8.3 乙方聘用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在工作期间、上下班途中等促销员的人身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责任。
8.4 乙方员工****购物中心统一的工作纪律,乙方应按照《管理公约》(若有)和甲方其他相关规定的处罚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员工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更换员工。
8.5 乙方员工持乙方聘用证明及培训合格证明到甲方办理出入证后方可进入华百广场内工作。
8.6 乙方如需增加或减少工作人员,应征得甲方同意并办理出入证更换手续。
8.7 乙方所聘人员离职的,均应按甲方要求办理出入证退还手续后方可离岗。
8.8 乙方保证促销人员身体健康,品行端正。若违反《管理公约》(若有)规定或出现偷窃等损害甲方、乙方财产的行为,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追究乙方责任。
8.9 乙方人员如统一着装,可由甲方指定款式,由乙方自行购买或由甲方代为购买。
第九章 甲方保证及责任
9.1 甲方保证对本合同约定的经营场所拥有支配权,保证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使用该经营场地从事经营期间不会因场地使用权争议受到任何第三方的阻挠和干涉。
9.2 甲方应对经营场地及其提供的配套设施提供维护管理服务,包括公用电梯、空调、消防等公用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以保证经营场地及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9.3 甲方应全力协助乙方办理经营所需的或可能发生的规划、环保、水、电(包括水、电增容)、通讯、消防、卫生及其它国家规定的申请报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提供办理报批所需的所有相关文件、图纸、资料等,因报批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9.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确需对本合同约定的经营场地进行改建或扩建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尽量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
9.5 甲方向乙方交付经营场地时,甲方提供乙方下述公共系统设施、管线及位置,经营场地应具备下述第 条技术条件。
①供电: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配电系统,甲方按该经营场所用电量要求将电供至该场所独立的主配电盘。乙方经营区域内单独安装计量表,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区域内的配电系统由乙方自行管理。
②供水:甲方提供水源并向乙方提供合法的水费收据,乙方以此交纳水费。
③排水:甲方提供与乙方废水、污水排放量相适应的管道;乙方经营中产生的污水,按当地政府部门相关规定交纳费用。
④其他条件:
第十章 乙方保证及责任
10.1 乙方保证其在经营场地内的一切经营活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法律纠纷与甲方无关。
10.2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如期支付场地使用费及根据合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若乙方租金逾期15天未缴纳,甲方经事先通知乙方后有权切断该铺位水、电供应,直至乙方费用缴纳完毕;在前述切断水、电供应或其它服务期间乙方仍须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租金、管理费,乙方并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所有因此而引起的费用(包括重新接驳水电供应的费用)。
10.3乙方须自费采取所有甲方要求的步骤及预防措施,以防止白蚁、老鼠、蟑螂或其它害虫或寄生虫在该铺位任何部分内滋生。
10.4 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经营场地及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正常磨损除外)。因乙方使用不当,引致属于甲方的经营场地或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甲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
10.5 乙方可按其要求对经营场地内部布局进行设计和装修。该设计和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进行装修需改变经营场地基本结构,则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乙方后立即生效,同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10.6乙方坚决遵从甲方营业秩序的要求,国家法定节假日或甲方自行组织活动需延长营业时间时,乙方必须给予全力配合,对员工进行班次调整及安排。若因未遵从甲方的营业要求自行锁门或提前结束营业,每次处以1000-2000的罚款,超过两次未遵从营业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甲方保留追究乙方相关违约责任的权利。
除非甲乙双方按本合同友好协商一致,否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经营场地全部或部分租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乙方后立即生效,同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维护甲方良好的商业环境,若因乙方原因给甲方的商业环境造成影响,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章 保险及赔偿保障
11.1 乙方可向声誉良好并有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购买并持有经营场地内乙方重置部分及自有设备的财产一切保险,保险金及投保额由乙方自定自付。如发生损失与毁坏,保险赔偿金应全额偿付给乙方,与甲方无关。
11.2 乙方保障甲方不致因发生在经营场地内的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坏的索赔而蒙受损失(由甲方过失引致除外)。
第十二章 合同提前终止
12.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协议,可提前终止本合同。
12.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以下事件,权利方可以终止合同履行,无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2.2.1 若发生地震、水灾、台风、或甲乙双方不可预见亦不能控制等不可抗力事件或政府政策性计划调整等事件,致经营场地毁损不能正常使用。
12.2.2 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致使经营场地周围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乙方在此营业的市场、环境基础不复存在,合同不宜继续履行。
12.2.3 因甲方整体经营场所需要调整、改造、装修而致使该场地必须发生改变时,乙方应全力配合终止该合同。
12.2.4 甲方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对商铺经营业绩进行排名,对连续三个月经营业绩排名后两名的,甲方有权淘汰并终止该合同。
12.2.5 乙方使用的经营场地甲方需要办理抵押担保等事项时,乙方不予配合的。
12.2.6 按照国家统计部门统计的物价变动指数,甲方调整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乙方不同意变更的。
合同如本款所述终止时,双方应按实际使用天数,即时结清场地使用费及其它各项费用。当不可抗力发生时,遭受事故的一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有关情况。
1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选择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其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
12.3.1 乙方逾期15天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场地使用费的;
12.3.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经营场地整体或部分租予他人;
12.3.3 乙方违反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损害华百广场的整体形象和利益的;
12.3.4 乙方利用经营场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12.3.5乙方未遵从甲方营业时间的;
12.3.6 乙方私自变更经营的品牌或品类的。
12.4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提前终止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七日内迁离并交回经营场地,场地使用费照实结算;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12.5 有下列情形,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其遭受的一切损失:
甲方违反其保证或责任,在乙方通知的补救期内又未及时补救,致使乙方不能正常对外营业时间超过一个月。
乙方依据上述情形提前终止合同时,应预先以七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结余的款项,场地使用费照实结算。
第十三章 续约及期满财产处置
13.1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要继续使用该经营场地,应于合同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三个月内向甲方提出继续使用场地的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经营场地有优先使用权。
13.2 本合同如提前终止,解除或届满时,乙方应交回经营场所,并将该场所恢复至原始状态,签署《商铺/场地交还验收确认书》(详见附件五)并经甲方验收合格方视为交还。若拒不恢复,乙方有权拆除及取回乙方所有设施、设备之一部分或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对乙方的设施另有安排,则与乙方另行协商。但乙方不得故意损害或拆除建筑物本身之结构体(经甲方同意且合法之变更除外),乙方在终止日期前未拆除取回之物品,视为乙方放弃遗留物之所有权,悉归甲方所有,任其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3.3合作期限届满前,如双方协商续约,则最迟应当在合作期限届满90日前按照甲方新的合作政策签署经营合同或协议。逾期未能签署新的合同或协议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另行招商。
13.4若乙方在合同终止日未按时交回房屋,强行继续占用的,则甲方有权随时强行将房屋收回,且每逾期一日的租金按照原日租金的十倍支付,同时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14.1 甲方未能按时交付本合同约定之经营场地时,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月度场地使用费之 1 %的违约金。
14.2 在甲方并无违约的前提下,乙方拖欠场地使用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滞纳场地使用费之 1 %的滞纳金。
14.3 除本合同明确规定的终止条款外,任何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行为皆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合约提前终止而遭受的一切直接引致的损失。
14.4 除上述各项规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若有违约行为,均应在收到另一方通知后七天内予以更正,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未能更正,另一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14.5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义务的行为和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禁止性规定条款均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情形和其他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甲方的恶意欺诈和威胁、隐瞒商品缺陷,故意泄漏保密信息、拖欠租金超过15天等重大违约行为和拒绝协助甲方处理顾客投诉、已承诺向甲方支付的费用及优惠条件到期未兑现等一般违约行为。
14.6 若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一般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若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时,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受到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同时守约方保留单方终止合同的权利。
14.6若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甲方经事先通知乙方后有权切断该铺位水、电供应或其它服务或者采取合法的其它措施、行动,直到乙方前述的违反得到改正,在前述切断水、电供应或其它服务期间乙方仍须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使用补偿金/租金、管理费,乙方并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其它后果及所有因此而引起的费用(包括重新接驳水电供应的费用)。
14.7 本合同对违约金有特殊约定的,按照特殊约定执行。
第十五章 通告及送达
15.1 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告必须以中文书面形式进行。如以人手传送,于送达时视为已接收。如以传真形式进行,则以传真接受人确认接到传真时视为已送达。
第十六章 争议解决方式
16.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17.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等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17.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7.3 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4 其他约定事项:
17.5 甲方的授权代表在业务接洽处理工作中或签署的涉及甲方具体义务的承诺、确认书或文件均须由甲方加盖有效印章的书面文件确认方为有效。
17.6 本合同的签约主体是法人单位的,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经加盖有效印章后合同方可生效。
17.7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甲乙双方应遵循本合同附件所约定之内容
备注: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经营场地的详细位置图
附件二:《管理公约》(若有)
附件三:《装修施工协议书》(若有)
附件四:《商铺/场地交还验收确认书》
附件五:《消防安全协议书》
附件六:《补充协议》(若有)
(以下无正文)

甲方(章): ****购物中心 乙方(章):***品牌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签署人: 签署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收到确认:
本人已收到本合同所有附件和《管理公约》,本人已阅知并同意接受上述合同附件的约定内容。
收到人签字(盖章):


这份合同范本是目前我们经营的项目正在使用的文本,内容充实、有法律保障。是商业管理绝佳的工具范文之一,值得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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