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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时间:2023-11-25 15:54 未知 点击:
  【释义】
  
  依据《民法典》第667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 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俗称“砍头息”),应当按照 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的特殊性。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无论当事人是否存在书面的合同,合同都是在贷款人实际交付贷款时成立。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贷款人没有实际交付借款的,借款合同不成立,借款人原则上也不能要求贷款人履行合同交付借款。
  
  【管辖】
  
  借款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 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被告住所地,《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 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关于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 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 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借款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合同编第12章, 《商业银行法》第4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座谈会纪要》等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借款合同是《民法典》合同编专章规定的合同类型之一,在经济生活中具有较重要的地位,相关争议也较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之作为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借款合同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它们作为第四级案由。随着金融体制改革过程的推进,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进入攻坚阶段,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及追偿等相关纠纷也呈增多之势,且相关纠纷的处理有其自身特色和统计意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将之作为第四级案由。近年来, 国家加大了对小额贷款的引导和政策倾斜,小额借款增多,相关纠纷也随之增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之也作为第四级案由。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如果相关行为涉及非法集资,则不能依民事案件受理,自不能适用本案由。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属于特殊的债权转让,此处单独作为第四级案由,相关纠纷就不能再将案由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同样的,金融不良债权追偿,虽然起诉的依据和审理的对象 主要是原金融借款合同,但相关纠纷已因其特殊性作为单独的第四级案由规定了,就不能将案由再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修正,将民间借贷作为第四级案由加 以规定,并取消了四级案由企业借贷纠纷,将企业借贷纠纷纳入民间 借贷范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1条第1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也就是说,企业借贷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的 范畴,企业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类,不能与民间借贷并列为四级案 由。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民间游 资逐步增多,但由于投资与理财的渠道有限,限制了闲散资金的投向, 产业资本逐步向金融资本进行转化的趋势明显。而正规金融机构和资 本市场贷款程序繁多,难以满足中小微企业迫切的资金需求。与此同 时,充裕的民间资金及其逐利的投资欲望则受限于狭隘的投资渠道。 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服务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所具有的 手续简便、期限方式灵活、成本低廉、担保机制隐蔽、放款迅速,以 及能够及时满足资金短期需求等特点而日趋活跃。民间借贷规模不断 扩大,已成为广大民众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 渠道。与此相适应,借贷主体也呈现出多元化和广泛性,由最初的大 多发生在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同乡、同行、亲朋好友等自然人之间 的民间借贷,发展到了大量担保公司、合会、典当行、投资公司、小 贷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等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参与的借贷,借款人也 从生活困难或资金周转需要的个人扩展到融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法 人或非法人组织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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