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租借合同是指房子出租人將房子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好租金,并于合同停止時將房子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簡略的講,房子租借合同,是指承租人與出租人就房子租借的相關權利職責達到一致合意,然后簽定的協議。
房子租借,看似一件極為尋常簡略的工作,但其中蘊含的法律問題并沒有幻想中的那么簡略,稍不留意就會麻煩不斷,時有因此而發生法律糾紛,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協議兩邊所簽定的房租租借合同存在漏洞。
下面,我們就由房產律師來簡略剖析下標準的房子租借合同應當留意哪些事項?
一、合同主體
在簽定房子租借合前,一定要清晰出租人(承租人)的身份信息,而且應當查驗房產證、身份證。
二、房子情況
房子租借合同的標的物是特定的房子,房子的特定化要經過房子的詳細地址門牌號、樓層、面積、結構、附屬設備、家具、家電、裝飾等。
三、租借用處
清晰約好租借房子的用處,按照約好使用出租房子。
四、租金與押金
清晰約好租金的金額、付款的時間與形式,并約好押金的退還條件和時間。
五、租借期限
當事人未選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借。租借用處及違約職責。在簽定租借合一起,必須寫明租借用處及違約職責,防止承租人不當利用房子給出租人帶來損害。租借期限不得超越二十年。超越二十年的,超越部分無效。租借期間屆滿,能夠續訂租借合同,但約好的租借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越二十年。
六、房子轉租
清晰約好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贊同不得轉租,違反約好的,出租人能夠單獨解除合同。
七、房子修理
清晰修理職責,因房子及附屬物自然損壞的由出租人修理;由于承租人使用不當而形成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理,并對修理的時限作出約好。
八、優先購買權
因出租人出賣租借房子、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和變賣租借房子償還債務,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應清晰約好通知的合理期限時限、通知方式。
九、房子修繕
為確保租借期間房子一向處于安全和適用的狀態,兩邊應對租借期間房子的自然損壞或人為損壞的修理職責加以約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則,出租人應當履行租借物的修理職責,但當事人另有約好的除外。
十、違約職責
違約職責在簽定合一起,兩邊就要想到可能發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并在合同中規則相應的懲罰辦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納房租,出租人能夠提前停止合同,讓其搬離;如果出租人未按約好裝備家具等,承租人能夠與其協商下降房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