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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的内容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包括下列事项

时间:2023-11-23 15:35 未知 点击:
  第九百零九条《仓单的内容》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址和填发日期。
  
  第九百一十条《仓单的性质及背书转让》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九百一十一条《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权利》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九百一十二条《保管人的通知义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三条《保管人的崔告义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有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崔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讲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四条《仓储物的提取》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到给与必须的准备时间。
  
  第九百一十五条《仓储物的提取规则》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九百一十六条《保管人的崔告权,提存权》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崔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九百一十七条《保管不善的责任承担》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八条《参照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仓单的内容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包括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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