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
付仓储费的合同。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虽然都是保管人为他人保管存放物品的合同,但两
者在法律意义上的主要区别在于:(1)合同成立条件不同。仓储合同是诺成
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2)合同是否有偿不同。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
同,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具有营利性质;保管合同存在有偿和无偿两种情
形。(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同。仓储合同要求保管人是仓库营业人,必须
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
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而保管合同对保管人资格无特别要求。在签订仓储
合同之前,一定要查明保管人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
执照上写明。(4)不交付保管物是否构成违约不同。对仓储合同而言,双方
当事人达成合意后,存货人不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或保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接收保管货物都构成违约;而在保管合同中,当事人虽然达成保管物品的一
致意思,但此后寄存人没有将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或者保管人对寄存人交
来寄存的物品不接受的,都不构成违约。